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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鐵路列車駕駛人員檢定給證管理規則
( 112年05月18日)
第 16 條
駕駛執照記載事項變更時,除依第六條第三項規定申請註記許可操作之車輛種類者外,鐵路機構應於登記原因發生後三十日內檢附證明文件,向交通部鐵道局申請辦理變更登記,並換發駕駛執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