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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鐵路列車駕駛人員檢定給證管理規則
( 112年05月18日)
第 18 條
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參加檢定者,交通部鐵道局應取消其檢定資格;如已核發駕駛執照者,應撤銷其駕駛執照。
駕駛人員取得駕駛執照後,如有施用毒品情形,交通部鐵道局應廢止其駕駛執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