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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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營民營及專用鐵路機構經營附屬事業規則
( 112年03月17日)
第 8 條
交通部鐵道局應定期及不定期,派員檢查地方營、民營及專用鐵路機構附屬事業之經營狀況;必要時,得予查核,並命其提出帳簿、表冊、傳票、財務報表及其他有關文件。如認為辦理不善、影響鐵路運輸本業或違反相關法令之規定等缺失,應命其限期改善,必要時應停止其部分或全部運作。
經依前項規定命其限期改善而屆期未改善或無改善之可能者,除依本法第六十七條規定辦理外,主管機關得廢止原依第三條規定核准經營附屬事業之全部或一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