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鐵路兩側禁建限建辦法  ( 105年01月11日)
第 14 條
高速鐵路禁建、限建範圍內進行本法第六十一條之二第一項各款行為產生之鐵路設施變形累積總量,不得超過附件三之容許變形值;高速鐵路以外之鐵路設施容許變形值,得由鐵路機構依該鐵路特性及安全需求另行擬定,報交通部核定後公告之。

監測計畫之鐵路設施監測管理值,其警戒值不得大於前項容許變形值之百分之三十三;行動值不得大於前項容許變形值之百分之五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