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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鐵路兩側禁建限建辦法
( 105年01月11日)
第 16 條
第七條至第九條之起造人、申請人、工程主辦機關或行為人於施工過程中有變更施工方法者,應於變更工法前,提出變更工法對鐵路設施之安全影響評估報告,由各該管主管機關會同交通部、或由交通部審核許可後,始得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