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鐵路兩側禁建限建辦法  ( 105年01月11日)
第 17 條
限建範圍內建築物申請使用執照或其他工程竣工時,各該管主管機關、工程主辦機關或行為人應通知鐵路機構及交通部,必要時應會同鐵路機構辦理現場會勘並作成紀錄,確認鐵路設施無受損。會勘結果應以書面通知交通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