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鐵路兩側禁建限建辦法  ( 105年01月11日)
第 18 條
第七條至第九條安全影響評估報告及監測計畫、第十一條施工計畫、第十五條安全評估報告及第十六條安全影響評估報告,交通部得要求起造人、申請人、工程主辦機關或行為人先委請專業機構審查並出具書面審查結論。

前項專業機構,係指具有土木工程、大地工程、結構工程或建築工程專業之機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