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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鐵路兩側禁建限建辦法
( 105年01月11日)
第 20 條
鐵路機構應對依本辦法申請許可案件進行列管,並定期巡查鐵路兩側禁建及限建範圍,作成紀錄。如有發現違反本辦法規定者,應即通知交通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