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鐵路兩側禁建限建辦法  ( 105年01月11日)
第 3 條
前條第一項、第二項鐵路有劃定禁建、限建範圍之需求,或第三項高速鐵路有擴大限建範圍之必要者,應由該鐵路機構經評估鐵路特性、結構型式、地形地質水文條件、毗鄰鐵路之開發行為對鐵路設施之影響等因素後提出,報請交通部勘定禁建、限建範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