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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鐵路使用產品檢測驗證機構認可及監督管理辦法
( 112年02月21日)
第 14 條
為應交通部鐵道局辦理本法所定監督事項、行車事故或異常事件調查需要,檢測機構或驗證機構應配合提供認可範圍相關業務文件或資料;無正當理由者,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