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3 條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指定產品:指經交通部依本法第十九條之一第二項規定公告使用於鐵路之產品。
二、檢測:指依交通部公告指定產品之檢測程序辦理檢測服務。
三、驗證:指依交通部公告指定產品之驗證基準辦理驗證服務。
四、檢測機構:指取得交通部鐵道局認可辦理檢測業務之機構。
五、驗證機構:指取得交通部鐵道局認可辦理驗證業務之機構。
指定產品應依交通部公告之檢測程序,向交通部鐵道局認可之檢測機構申請檢測並取得檢測報告,或依交通部公告之驗證基準,向交通部鐵道局認可之驗證機構申請驗證並取得驗證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