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鐵路使用產品檢測驗證機構認可及監督管理辦法  ( 112年02月21日)
第 9 條
檢測機構或驗證機構增列或減列變更認可範圍申請之資格條件、文件補正及審查,準用第四條至第七條規定;經審查通過者,由交通部鐵道局重新核發認可文件。

檢測機構或驗證機構經減列認證範圍時,應即停止辦理受影響業務,並於認證範圍減列生效之次日起三十日內,向交通部鐵道局申請變更認可範圍及重新核發認可文件。

前二項交通部鐵道局重新核發之認可文件,其認可有效期間與原認可文件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