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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提供國營臺灣鐵路股份有限公司營業所需資產使用辦法  ( 112年06月14日)
第 6 條
臺鐵公司經營鐵路客貨運輸所需國有土地及房屋,非屬前條所列資產者,資產管理機關得以出租方式提供臺鐵公司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