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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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國營臺灣鐵路股份有限公司營業所需鐵路基礎設施及車輛之建設重置購置維修經費辦法
( 112年06月17日)
第 5 條
本條例第十九條第三項所稱鐵路基礎設施及車輛之維修能達到延長資產耐用年限、提升服務能量及效率者,其基準如下:
一、鐵路基礎設施:維修後可延長其耐用年限達二年以上,且可增加財務或經濟效益。
二、車輛:鐵路機車車輛檢修規則所定第三級及第四級檢修,及維修車輛之第三級及第四級檢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