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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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國營臺灣鐵路股份有限公司營業所需鐵路基礎設施及車輛之建設重置購置維修經費辦法
( 112年06月17日)
第 9 條
臺鐵公司應於交通部指定之期限內完成建置財產管理查詢電子系統供交通部查詢與稽核;尚未建置完成前得以書面造冊代之。
前項財產管理查詢電子系統應包含鐵路基礎設施及車輛各項維修、養護紀錄與費用成本資料,相關庫存維修材料之盤存及查詢機制。
臺鐵公司未於第一項所定期限建置完成財產管理查詢電子系統者,其依第六條規定提出之申請,交通部得覈實補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