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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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法
第 二 章 公路修建與養護
( 112年12月06日)
第 14 條
公路主管機關,得依制定之公路路線系統,將其沿線之公路及其附屬之停車場予以公告,由個人、法人或團體興建之。
公私機構得擬定路線,申請公路主管機關,核准興建專用公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