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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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法
第 二 章 公路修建與養護
( 112年12月06日)
第 15 條
由個人、法人或團體依前條第一項規定興建公路及其附屬停車場時,應備具左列文件,向公路主管機關申請籌設:
一、申請書。
二、興建計畫書。
三、財務計畫書。
四、籌設期間預定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