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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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法
第 二 章 公路修建與養護
( 112年12月06日)
第 18 條
公路修建工程,應依公路主管機關規定期限開工、竣工;如有正當理由,不能依限開工、竣工時,應敘明理由,報請上級公路主管機關核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