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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法   第 二 章 公路修建與養護 ( 112年12月06日)
第 26 條
國道、省道之養護,由中央公路主管機關辦理。但省道經過直轄市、市行政區域部分之養護,除自成系統之快速公路外,由中央公路主管機關與直轄市政府、市政府協商定之。

市道、區道之養護,由直轄市公路主管機關辦理;縣道、鄉道之養護,由縣(市)公路主管機關辦理。但委託中央公路主管機關管理之市道、縣道,由受委託之中央公路主管機關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