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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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法
第 二 章 公路修建與養護
( 112年12月06日)
第 32 條
公路主管機關對於所管轄之公路,應重視景觀、力求美化。地方政府得經公路主管機關之同意,種植行道樹、花木或設置景觀設施,並負責養護;其種植或設置位置,不得妨礙公路原有效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