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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法   第 三 章 公路運輸 ( 112年12月06日)
第 34-1 條
客運業經主管機關核定後,得提供偏遠地區貨運服務。

前項適用之客運業別、管理作業、種類細項、重量體積、收費標準等事項,由交通部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