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公路法   第 三 章 公路運輸 ( 112年12月06日)
第 40-2 條
汽車運輸業營業車輛汰舊換新,應於繳銷牌照之日起一定期間內,以同一車輛種類全新或年份較新之車輛替補;未能於規定期限內替補者,得於期限屆滿前申請展期,逾期註銷替補。

前項之一定期間、得展延期限之業別及展延期間之規定,由交通部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