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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法   第 三 章 公路運輸 ( 112年12月06日)
第 40 條
汽車運輸業自領得汽車運輸業營業執照之日起,公路汽車客運業自領得營運路線許可證之日起,均應於一個月內開始營業或通車營運。除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得報請該管公路主管機關核准,俟其原因消失後即開始營業或通車營運者外,逾期廢止其汽車運輸業營業執照或營運路線許可證,並吊銷其全部營業車輛牌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