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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法   第 三 章 公路運輸 ( 112年12月06日)
第 42 條
汽車運輸業之客、貨運運價,由汽車運輸業同業公會暨相關之工會按汽車運輸業客、貨運價準則共同擬訂,報請該管公路主管機關核定,非經核准,不得調整。

前項準則,由交通部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