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公路法
第 一 章 總則
( 112年12月06日)
第 5 條
省道與國道使用同一路線時,其共同使用部分,應劃歸國道路線系統;市道、縣道與省道使用同一路線時,其共同使用部分,應劃歸省道路線系統;區道與市道使用同一路線時,其共同使用部分,應劃歸市道路線系統;鄉道與縣道使用同一路線時,其共同使用部分,應劃歸縣道路線系統。
市區道路與專用公路以外之公路使用同一路線時,其共同使用部分,應劃歸公路路線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