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公路法   第 三 章 公路運輸 ( 112年12月06日)
第 51 條
旅客無票(證)乘車或持用失效票(證),應補收票價;如無正當理由,並得加收百分之五十票價。

運送物之名稱、性質或數量,如汽車運輸業對託運人之申報有疑義時,得檢驗之;檢驗結果,認所收運費不足者,按四倍以下之差額補收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