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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法   第 三 章 公路運輸 ( 112年12月06日)
第 56 條
經營計程車客運服務業,應向所在地之公路主管機關申請核准,其應具備資格、申請程序、核准籌備與廢止核准籌備之要件、業務範圍、營運監督、服務費收取、車輛標識、營運應遵守事項與對計程車客運服務業之限制、禁止事項及其違反之糾正、限期改善、限期停止其繼續接受委託或廢止其營業執照之條件等事項之辦法,由交通部定之。

計程車客運服務業以合作社組織經營者,其籌設程序、核准籌備與廢止核准核備之要件、社員資格條件、設立最低人數、業務範圍、管理方式及營運應遵守等事項之管理辦法,由交通部會同內政部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