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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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法
第 三 章 公路運輸
( 112年12月06日)
第 57 條
經營電車運輸業,準用第三十五條至第四十條、第四十二條、第四十三條、第四十五條至第四十七條、第四十九條至第五十四條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