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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法   第 四 章 安全管理 ( 112年12月06日)
第 61 條
汽車及電車之登記、檢驗、發照、駕駛人及技工之登記、考驗發照,由中央公路主管機關統一辦理,並得委託相關法人、團體辦理。

前項委託法人、團體,除第六十三條另有規定外,其委託事項、委託對象資格、人員、設備基準、申請核准程序、委託合約應載事項、收費基準、管理、監督及停止或終止委託等事項之辦法,由交通部定之。

軍用汽車,除國軍編制內之車輛,由國防部另定辦法外,餘均應依前二項汽車之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