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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法   第 四 章 安全管理 ( 112年12月06日)
第 62 條
中央公路主管機關得設立訓練機構,辦理汽車駕駛人、修護技工、考驗員及檢驗員與汽車駕駛人訓練機構之班主任、汽車駕駛教練、汽車構造講師及道路交通管理法規講師之訓練;其所需訓練費用,得向受訓人員或所屬事業機構收取。

中央公路主管機關得委託前項訓練機構,辦理前項人員之考驗及檢定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