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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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法
第 四 章 安全管理
( 112年12月06日)
第 66 條
汽車或電車運輸業,遇有行車事故,致人、客重大傷害或死亡時,除應採取救護或其他必要措施及向警察機關報告外,並應將經過情形向該管公路主管機關申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