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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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修建養護管理規則
第 三 章 修建
( 102年11月26日)
第 26 條
修建工程主辦機關(構),因工程規模或受經費限制,經報請公路主管機關核定後,得分期分段辦理,並得按年度分別編製工程計畫及工程預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