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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修建養護管理規則   第 三 章 修建 ( 102年11月26日)
第 27 條
修建工程主辦機關(構),在開工前應在適當地點樹立告示牌公告有關事項;在施工期間,應儘量維持通車,並加強安全措施,如必須管制交通時,應將改道路線及期限公告週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