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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修建養護管理規則   第 三 章 修建 ( 102年11月26日)
第 28 條
修建工程主辦機關(構),應按計畫開工、竣工,如因特殊原因不能開工或延期竣工時,應報請該工程主管機關核准。

公路主管機關應負責管制其進度,考核其執行績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