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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修建養護管理規則   第 三 章 修建 ( 102年11月26日)
第 30 條
高速公路、快速公路交流道之匝道與公路或市區道路銜接路段,基於行車 需要必須同時改善或裝設必要設施時,應由高速公路、快速公路主辦機關同時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