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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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修建養護管理規則
第 五 章 經費
( 102年11月26日)
第 48 條
各級政府應將公路修建經費,依施政計畫列入預算,除專案工程外,應依下列順序編列:
一、災害修復工程。
二、交通安全改善工程。
三、配合國防及經濟建設工程。
四、其他新建及改善工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