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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修建養護管理規則   第 五 章 經費 ( 102年11月26日)
第 50 條
跨兩省(市)或兩縣(市)之公路,其修建經費須由雙方共同負擔時,其負擔比例按工程數量及效益協議辦理,協議不成時,由上級政府決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