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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修建養護管理規則   第 一 章 總則 ( 102年11月26日)
第 9 條
公路主管機關,應建立公路基本資料,除隨時登記路線動態外,每十年應舉辦公路總清查一次,並將結果報請上級機關備查。

前項公路基本資料登記管理要點,由中央公路主管機關統一訂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