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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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
第 三 章 貨運營業 第 一 節 通則
( 112年10月13日)
第 104 條
貨運業應依規定之營業種類營運,不得攬載核定種類以外之貨物。
汽車貨運業專辦搬家業務者,公司行號名稱應標明「搬家」,業務範圍以從事搬家業務為限,不得攬載一般貨物,其車輛顏色及標識應依公路主管機關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