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   第 三 章 貨運營業 第 二 節 運費或雜費 ( 112年10月13日)
第 110 條
貨物重一公斤,其體積超過四立方公寸者,為輕笨貨物。

輕笨貨物之運費,整車貨物按車輛載重量收費,但體積噸超過重量噸者,以體積噸計算,零擔貨物以體積四立方公寸折一公斤計算。

輕笨貨物之量度方法,以貨物包裝之最高、最寬及最長部分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