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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   第 一 章 總則 第 三 節 營運 ( 112年10月13日)
第 12 條
汽車運輸業溢收客貨運價及雜費,應分別退還,其未能退還之款項,依民法第三百二十六條及第三百三十條之規定辦理,並將溢收情形及未能退還原因,報請公路主管機關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