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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   第 三 章 貨運營業 第 三 節 託運及承運 ( 112年10月13日)
第 123 條
貨運業者依前條之規定檢驗貨物時,如發現夾帶違禁品,除請當地主管機關究辦外,其已收之運雜費概不退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