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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   第 三 章 貨運營業 第 三 節 託運及承運 ( 112年10月13日)
第 125 條
貨運業者對已承運之貨物如因路阻不能運送時,應即通知託運人。

託運人因前項情形取消託運者,貨物如已起運,貨運業者得照已為運送部分收取運雜費,如託運人需將貨物運回者,除已為託運部分照收運雜費外,運回運費免收。

變更託運者,依實際情形計收運雜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