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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   第 三 章 貨運營業 第 四 節 提貨 ( 112年10月13日)
第 129 條
提單持有人如將提單遺失,即應向貨運業者聲明,並在當地覓妥保證,經貨運業者認可後方得提貨,如在聲明前已被人憑單領去,貨運業者不負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