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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   第 三 章 貨運營業 第 四 節 提貨 ( 112年10月13日)
第 132 條
貨運業者給付貨物喪失賠款後,如將喪失貨物全部或一部查出時,應將該項貨物交付託運人或受貨人,並收回全部或一部賠償。

前項查出之貨物經通知後,如託運人或受貨人不願提取或逾期一個月不來提取,貨運業者得自行處理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