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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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
第 三 章 貨運營業 第 五 節 個人經營小貨車貨運業
( 112年10月13日)
第 133 條
個人經營小貨車貨運業者,應領有小型車職業駕駛執照,並應在該管公路監理機關轄區內設有戶籍。其戶籍如有遷移變更時,應向當地公路監理機關報備。
個人經營小貨車貨運業車輛牌照之使用以原申請人為限,不得轉讓其他個人或公司行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