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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   第 四 章 獎勵與處罰 ( 112年10月13日)
第 136-1 條
公路主管機關為維護汽車運輸業之交通安全或營運秩序,對違反公路法第四十七條、第七十七條及第七十七條之三之稽查,得會同警察及相關機關執行之。

受稽查人於執行稽查完畢後,得要求開立公路稽查紀錄表,其格式由交通部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