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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   第 四 章 獎勵與處罰 ( 112年10月13日)
第 136 條
汽車運輸業之經營、管理,符合政府規定標準者,除依法獎勵外,其新設、新闢或其所經營偏遠地區之路線有虧損者,公路主管機關得以公路營運費獎助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