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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   第 一 章 總則 第 三 節 營運 ( 112年10月13日)
第 15 條
汽車運輸業與同業或其他運輸業辦理聯運或聯營時,應檢具左列書類圖說,報請公路主管機關核准後,方得實施,變更時亦同。
一、雙方公司、行號名稱、地址及負責人姓名。
二、聯運或聯營之路線或區域及業務範圍。
三、運費計付方式。
四、聯運或聯營契約副本。
五、有關路線或區域圖。

前項規定如同屬汽車運輸業時,應聯合申請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