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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   第 一 章 總則 第 三 節 營運 ( 112年10月13日)
第 16 條
汽車運輸業如需在同一路線或同一區域共同經營時,應由當事人開具左列事項,檢具共同經營契約副本,會報公路主管機關核准後,方得實施,期滿仍須繼續或中途停止時,亦同。
一、雙方公司、行號名稱、地址及負責人姓名。
二、共同經營之事由及期間。
三、共同經營之業務範圍及方法。
四、經營收入及經費分攤之計算方法。
五、股東決議書或合夥人同意書副本。